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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商贸学校关于印发《蚌埠商贸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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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商贸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蚌埠商贸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蚌埠商贸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学校行政、教学、后勤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以及学校宿舍等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品采购。

2.学校实训室耗材采购

指学校专业的实训课程、技能大赛所用耗材的采购。

第三条 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仓库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签字后报送学校办公室完成申请手续,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购买。

     学校实训室耗材的采购,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耗材使用预算,任课专业教师填写“采购申请单”,经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长签字后报送学校办公室完成申请手续,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购买。

第五条 “采购申请单”分为存根(白)、采购(红)、仓库(黄)三联,填写时详细注明:申请部门、物品名称、规格、单位、申购数量。审批通过的部门“采购申请单” 存根(白)联用于财务室存档、采购(红)联报销时附于报销封面后,仓库(黄)联用于到办公室领取物品。

第六条 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期间,应采用书面授权方式,授权指定人员审核或审批。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传真、电话或手机短消息授权,之后补办书面文件。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建立主要采购物资的基准价格体系,据之编制采购预算及规范采购价格决定。

第八条 学校采购物资,由办公室采购员在皖采商城上购买,皖采商城上没有的物品,网站截图保存后外出购买。采购员在与外出购买供货商谈判价格时,必须两个采购员一起参加谈判定价。

第九条 校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采购流程的监控,应该定期及不定期检查采购单据,审查采购流程及采购价格决定是否执行和遵守采购制度。同时,校党支部纪检委员也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调查和对外询价,为领导决定采购价格和签订采购合同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条 学校采购的一切物资,在尾款支付前,采购员必须向供货商索要发票。

第四章   仓库管理

第十一条 仓库的物资验收入库:

采购员购回的各种物资都应及时送交仓库验收。仓管员应对照采购申请单中仓库(黄)联、发票、购货清单等单据,对每一种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严格查验,在保证货、单相符的基础上填写“物品入库登记薄”。“ 物品入库登记薄”是证明物资已经验收入库的会计凭证。

学校分设实训室管理员对购回的实训耗材物资进行验收、入库、领取(借用)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此种资产的入库财务室需要做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三条 物资在库期间的管理:

仓管员要对库存物资进行科学管理,切实做到摆放科学,数量准确,质量不变等。物资管理必须有完整的帐、卡档案,仓管员需要对物资进行分类登记,首先对采购的物资进行大类区分,然后对大类中每一种物资都单列帐薄或页数进行登记。对易腐化变质的物品,应及时通知采购申请部门领取。

第十四条 物资领取出库:

物资领用部门领取物资时,需要向仓管员交物品申购单中仓库(黄)联并填写“物品出库领取簿”申领物资。实训室耗材的领取由实训室管理员审核。固定资产的出库使用者需要填写借条。

第十五条 库存物资清查盘点:

1.及时准确掌握物资实际变动情况,对物资库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处理积压。保管人员要及时检查库存物资的帐、卡、物是否相符。

2.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应每月、季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轮番抽查。每半年由纪检委员、办公室、财务室共同组成清仓盘点小组,对仓库物资进行全面清点,在清点中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如发现严重短缺和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超储、呆滞物资及时处理解决。

第五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除零星物资采购可以由采购员现金采购外,大额采购业务及周期性采购业务应尽可能签订采购合同,并选择定点供货方。

第十七条 对于大量购买业务和周期性采购业务,应尽可能在比质、比价、比信誉、比售后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同类产品应定点两个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经确定,使用部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物资采购,采购员应该首先进行询价过程。根据询价结果,采购员将产品标准、规格、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了解详细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根据采购金额报送由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决定。3000元以下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报告,当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时,采购最终决定权在分管校长;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时,需向教育局做重大事项报告,分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工程、货物、服务类招标,参照市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开采购。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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